“巴布豆”和“巴布狗”两个童装品牌仅有一字之差,究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给出答案,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9件“巴布狗”相关商标均应被宣告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巴布狗”等9件商标均被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法院判决理由为原审第三人泉州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应当予以无效。有专家指出,目前,在商标确权授权的司法政策中均有类似认定商标注册具有恶意的情形,该案判决对于打击商标囤积行为是一种警醒,也提示企业莫要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商誉,应投入精力打造自主品牌。
一字之差起纠纷
该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中国公司),其成立于1995年3月29日,主要生产、销售儿童服装、鞋等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巴布豆中国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巴布豆”相关的文字或图形商标。
通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巴布豆中国公司的上述“巴布豆”图形或文字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至2011年,巴布豆中国公司的第1210799号商标连续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2年,第4604867号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该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为泉州巴布豆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晋江万泰盛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633246号等9件“巴布狗”图形或文字商标。随后,上述商标被转让给泉州巴布豆公司。
巴布豆中国公司认为,晋江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的9件商标违反了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017年5月9日,巴布豆中国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月23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商标权有效的裁定。随后,巴布豆中国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晋江万泰盛公司名下拥有200余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中包括“凯蒂猫”“超人奥特曼”“万泰盛蜘蛛侠”“哈罗姬蒂”等多件与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泉州巴布豆公司除了申请注册了“BABUDOG”“巴布豆”或“巴布狗”文字或图形的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新百伦传奇”“哈罗凯蒂”等包含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商标。
“泉州巴布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商标和该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正当理由及是否投入真实使用,考虑到晋江万泰盛公司在互联网上对上述部分商标进行了出售,据此可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规定结论有误,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终审判决辨真假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其认为该案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经超过5年时限,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晋江万泰盛公司及泉州巴布豆公司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泉州巴布豆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称,其对争议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巴布豆中国公司依据我国2001年商标法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晋江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该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后申请注册的“凯蒂猫”“华伦天奴·米切尔Valentiner·MCHEAL”“超人奧特曼”“万泰盛蜘蛛侠”“哈罗姬蒂”“DENLOP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外,晋江万泰盛公司在互联网上对其注册的部分商标进行了出售,主观上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因此,晋江万泰盛公司的行为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正常注册秩序,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庭审中,泉州巴布豆公司主张其对争议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审查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根据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即晋江万泰盛公司的主观意图及其注册行为进行判断;其次,泉州巴布豆公司名下亦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BABUDOC”“巴布豆”或“巴布狗”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以及“新佰伦传奇”“钮巴伦嘉年华NBLAND”“哈罗凯蒂”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泉州巴布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具有正当理由。
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