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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出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07-16

国知局7月15日发布消息: “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将积极推动尽早出台。”

国知局7月15日发布消息:“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将积极推动尽早出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85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知发法函字〔2019〕116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深刻分析了当前商标侵权乱象产生的背景,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的表现和危害等。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

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问题,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

为配合本次《商标法》修改,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目前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我局将积极推动尽早出台 

一、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规定,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由于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本不驰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广告宣传而变为驰名,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得不再驰名。因此,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对于您提及的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完备和明确。例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提出时限方面不受本款中五年的时间限制等等。 

另外,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的《规定》拟将模仿驰名商标、攀附他人商业名誉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纳入不得申请商标行为范畴,并规定应当依法对该行为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 

对于您提及的在商标初审环节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商标法全面修改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以期通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优先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2006年印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9年1月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出台司法解释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规范和指引,确保正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商标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 

从现行商标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商标法》第十四条及《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量的因素;《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五条还对当事人主张认定驰名应当提交的证据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均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在刑事惩处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依法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该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建立商标注册纠错机制 

您提及的对明显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却又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行为的纠错机制,目前《商标法》中已有相应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却又因为各种因素造成商标重复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则可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对于建议中指出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方式进行。 

同时,为了对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我局正在研究起草的《规定》拟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纳入不得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范畴。

在处理措施方面,除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公示、整改约谈、行业自律措施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属于不得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行为的,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关于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工作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坚定不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强商标权保护工作,依托全面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主动服务商标权保护的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首先,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商标、知识产权抵押等涉企信息6. 29亿条,初步构筑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数据基础,对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其次,结合政府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将包括商标权保护在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资源统筹纳入《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为政务信息系统的有机整合和涉企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打牢基础,更加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

再次,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将“双随机一公开” 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等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布《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将4类10项知识产权领域检查事项纳入,通过定向抽查,对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抽查,有效发现并处置监管风险。

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起对知识产权代理等五个重点领域的定向抽查,抽查检查企业5万户,发现问题比例达27.27%,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整合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深度融合,已经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法律基础。 

另外,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明确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次《商标法》修改在第六十八条增加“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适用主体同时包括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上述修改使得恶意注册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将会有利震慑商标恶意侵权行为。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局也采取多种措施打击商标侵权,规制恶意注册等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一是在商标审查阶段优化流程,增加审查信息备注内容,提示审查员参考。二是在商标异议环节对典型恶意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针对商标恶意注册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

2018年,我局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其中,针对广州某贸易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依法陆续对4万多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部分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提供信息化条件支撑。强化对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五、关于商标审理时限  

我局多措并举不断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持续缩短。截至2019年6月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稳定在5个月以内。

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及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稳定在1个月内。商标转让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4个月,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周期8个月。  

下一步,我局将扎实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改革措施,加快建设新一代审查检索系统,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查效率,进一步压缩商标申请审查周期,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主体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010-62086045)



标签: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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