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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架设游戏“私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来源:快商标2019-11-13

私自架设“私服”行为显然是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在此过程中更侵犯了他人的软件著作权,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私自架设「私服」行为显然是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在此过程中更侵犯了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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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私服」所用游戏软件的来源来看,一般来源于源程序的泄露或盗取(对一些大型网络游戏软件往往很难进行反向工程编译)。行为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是许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该软件程序,并为牟利而将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加以使用,「私服」者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基本要件。

(2)从「私服」运营目的来看,「私服」经营的目的就是牟取非法利益,即利用盗版计算机软件,在一定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并获利。「私服」者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盗版游戏软件,使网络游戏软件开发商著作权中的经济利益受损,对经授权的「官服」者对该网络游戏软件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域内的独占使用权构成侵权。

(3)从对盗版软件使用方面看,「私服」者通过复制盗版游戏软件,用低廉的价格或免费发行客户端程序,同时又无视著作权人所设计的游戏规则,以破坏性的「另类规则」迎合和激活玩家潜在的投机心理,达到其吸引玩家的目的,占领市场份额,故其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侵犯了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总之,「私服」者通过对他人软件作品的复制发行牟取非法利益,其危害首先表现在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害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更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各方面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他人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运营,其行为属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

这就是北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司对“私自架设“游戏“私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解答。如果您想要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快商标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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