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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申请后软件著作权应归何人?

来源:快商标2019-12-1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该软件的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该软件的开发者。何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该条第二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软著申请,软件著作权

一、在软著申请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

二、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没有确定或者确定不明确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在软著申请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权利。

四、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著作权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软著申请。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取得著作权;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取得著作权。法人、其他组织因变更、合并、分立,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其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从质押、破产清偿等渠道获得著作权。

六、上述第六条中"如无合法承受人",在软著申请后其著作权归国家享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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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软著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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