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所有著作权都有规定的期限保护,软著申请后超出期限的,法律就不保护了,如果我们想继续对抗第三人,可不可以让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呢?接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
1.软件著作的权保护条件:
①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比如磁带、胶片等);
②《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就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①计算机程序。代码化指令序列、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计算机文档则。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比如程序设计的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①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该软件的权利。
由此可知软件版权的保护期限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在软著申请到期后无法进行续展。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处于在合理期限内,让成果拥有人获得成果收益,但并不意味着永久保护,而且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的珍贵财产,服务大众才是最终目的,一般来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够长了,根本不需要考虑延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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