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保护的法律形式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立法等。软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软件保护法律形式的多样性。例如,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技术作品可以进行软著申请取得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作为技术合同的标的,可以通过合同法保护;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产品的组成部分,可以寻求专利保护。以下就软著申请进取得版权保护的形式给大家做作简要介绍。
根据软著申请进行的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版权保护创意的表达,却不保护创意本身。如果创意被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达,那么这种表达受到版权保护并且不可复制,但是该创意本身可以由他人自由使用(受商业秘密法约束)。程序作为一种创意的表达、一种技术作品,用版权法进行软著申请保护顺理成章。通过版权途径进行软著申请保护软件,在国际上成为主流,多数国家都承认软件是版权意义上的作品。
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传统作品即着重表现个性的作品而言,应用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比较容易。因为,“创意”和“表达”恰好代表着人类特定创作活动的两端。而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开发,由于其本身是一个复合创作过程,具有所谓“创意表达混合性”的特点,因此,给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带来困难。在采用软件工程方法进行软件开发的今天,经过软件生存周期的各个阶段,才能够 成软件开发“自顶向下”(从高层到低层)、“逐步细化”(逐层推进)的过程。在每个层次,都有相应于该层次的创作依据和创作结果,即有该层次的“创意”和“表达”。高一层次的创作 结果(即“表达”),构成了低一层次的创作依据(即“创意”)。因此,对于软件开发这样的复合创作过程,应当从特定的层次上来讨论何为“创意”、何为“表达”,才有意义。
由于版权保护限于软件作者创意的“表达”,不能延及到软件所蕴含的“创意”,所以, 其他人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这种“创意”,并可以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新程序从而得到版权保护。另外,版权并不排斥其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虽然进行软著申请来作为版权保护存在缺陷,但是,它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取得保护方便,花费少,不需要履行手续,而且有相当长的保护期限等。尤其是在软件保护国际化方面,软著申请优势更为明显。 由于各国普遍建立起版权制度,并有众多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所以一旦软件进行软著申请取得版权保护,软件的国际保护也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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