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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公告期内,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
时效: 收到商标局下发商标异议答辩书起(邮戳日期为准)20天内提交异议答辩 (答辩只有30天限制,其中正常流程耗时需11天)
裁决: 商标局约十二个月下发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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