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近日审理的“黑猫警长”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美影厂”)因申请的第41 类“黑猫警长”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上海美影厂于2018年6月16日申请注册第41类“黑猫警长”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戏剧制作、培训等服务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方某在类似服务上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决定驳回原告前述的商标注册申请。1月7日,上海美影厂向商评委(后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记者从中国商标网获悉,方某于2011年2月曾以“黑猫警长”申请了第41类商标,并在次年2月获准注册。此外,方某还申请了第28类、第14类“黑猫警长”商标。
因不服被诉决定,上海美影厂随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上海美影厂诉称,“黑猫警长”系其前身制作的知名动画片的特有名称,其对该名称享有在先权利,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另外,商标局已经受理原告就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原告就此恳请法院暂缓审理该案。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